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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琼山环察字〔2019〕91号)

 

琼山环察字〔2019〕91号

名称:海口琼山杨氏格雅实木家具加工厂,经营者:杨劲

注册号:460107600154785

经营者:杨劲(公民身份号码:33072**********232)

经营场所:海口市府城镇新大洲大道304号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位于海口市府城镇新大洲大道304号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擅自投入经营至今。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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